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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5执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5执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福,男,回族,1952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邢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福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福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清单)。
被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建东
审判员  王 兵
审判员  张二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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