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1执881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1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于2025年0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4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前有到期债权,经核实,第三方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回函,表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其将对质保金进行扣减且质保期尚未届满,不存在到期债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下落调查,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霄
审 判 员 姚幸阳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照奕
书 记 员 李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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