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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合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亨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383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9-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广合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园佳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金,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合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经济开发区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庞增,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广合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合亨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津0113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合亨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原保全案号(2023)津0113执保1036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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