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鹏刚、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18执463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8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4630号
申请执行人:任鹏刚,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执行人: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振兴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丁朝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建敏、申永双、任鹏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22]第512号生效仲裁裁决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之前给付三申请执行人每人2000元。
二、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19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永双1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建敏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任鹏刚5000元。
三、待扣划完毕后将被执行人所有账户解除冻结。
四、剩余款项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分5期,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剩余款项的五分之一。如有一期未履行,则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津静劳人仲裁字[2022]第5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于 茹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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