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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4执1097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执109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津0114诉前调确5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75107.8元。
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及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无法处置。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津0114执109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昌龙
审判员  张海冉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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