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国、天津市泽嘉温室大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18执357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3577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国,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泽嘉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官坑村村民委员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商国华。
担保人:任增锁,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玉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泽嘉温室大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现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玉国5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玉国15500元,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玉国15500元,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玉国155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玉国15500元。
二、如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孙玉国可就全部剩余未偿还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三、就上述还款计划担保人任增锁自愿做连带责任担保,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担保人就本案全部剩余未偿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津静劳人仲裁字[2022]第39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于 茹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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