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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与黄某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74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某某)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娟。
被执行人:黄某海,男,住广东省。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彭某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租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海、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BBR××**进行评估拍卖,现二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二拍价格27624.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粤BBR××**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BBR××**轻型厢式货车(车架号:×××0079)归临沭县某某电子商务中心所有。粤BBR××**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临沭县某某电子商务中心时起转移。
三、临沭县某某电子商务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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