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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9-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黄平县××镇××村××组,住黄平县××镇××安置房×区×栋×单元××室。2022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以(2022)黔2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7月21日以(2023)黔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鹏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女,殁年46岁)之夫程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两性关系,杨某某曾到贵州省黄平县××镇××丁某某经营的“某某超市”批发零售店,将其与程某的关系告知丁某某,并与二人发生争吵。2022年3月7日,杨某某网购一把不锈钢剔骨弯刀。同月26日,杨某某因联系不上程某,前往黄平县××镇等候程某未果。28日,杨某某携带装有弯刀、亲笔信件等物品的手提袋到“某某超市”批发零售店附近继续等候程某。当日23时40分许,杨某某见程某仍未出现,便戴上遮面凉帽、穿上围裙并携带手提袋,以购物为由进入店铺。丁某某发现进店询问程某去向的是杨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及抓扯,杨某某抽出弯刀挥刀乱砍,丁某某大声呼救。群众闻讯进店发现二人打架即出门报警,杨某某为阻止他人进店,遂将门店卷帘门关闭,并在店内追砍丁某某,致丁某某全身多处损伤并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剔骨弯刀、刀鞘、打火机等物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亲笔书信、手机购物截图等书证,目击证人潘某某、时某某与证人程某、沈某甲、沈某乙、杨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某因不正当感情纠葛,持刀行凶泄愤,致人死亡,动机卑劣,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公安机关未提供手机封存照片虽有瑕疵但不影响事实认定;对于尚未查清是否预谋犯罪的问题,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刑终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清国
审判员  王亚凯
审判员  杜军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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