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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与杨某保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02执488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0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负责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霞。
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申请杨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冀0702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杨某给付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代偿款及拖欠保费共计12716.76元,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每月20日前给付1000元,剩余1716.76元于202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6元,被告自愿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24年11月前被执行人杨某已偿还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16.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就债务问题重新确认剩余欠款共9716元,从2025年3月至7月每月还款500元,剩余7216元于202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符合相关法律固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冀0702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田燕飞
法官助理 潘 栋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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