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孙会臣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9执129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孙会臣,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于鑫,总经理。
孙会臣与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孙会臣依据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1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7.032584万元,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孙会臣与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7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146号裁决书,裁决:“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会臣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十七万零三百二十五元八角四分。”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146号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146号裁决书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146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申请执行人孙会臣以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146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搭窝安居(北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会臣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小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雅琪
法官助理 施 昊
书 记 员 郑佳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