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02执2321号之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02执2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200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财产,查封文号为(2025)津0102执保16号。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某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晁玮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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