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来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3执1507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2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来,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陈福江,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杨春来与被执行人陈福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26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要求陈福江将其楼房一层楼梯处后山墙上所留的二扇小窗户用水泥砖砌方式予以封堵;2、要求陈福江在其楼房后山墙上所留的其他五扇窗户(除楼房一层楼梯处后山墙上所留的二扇小窗户外)外安装防护栏,并用不小于窗洞面积区域的彩钢板材固定在防护栏北侧面(北侧面距离楼房后山墙外皮不应超过零点二米)并妥善维护。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行为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无法代为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无法代为履行。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京0113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后,如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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