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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与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81执48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8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某微
被执行人:娄某,男,196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申请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681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并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对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纳入失信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娄某、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张长君
审判员 司续谱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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