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3执异28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3执异282号
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安,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负责人:曹某博。
被执行人:殷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殷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称,202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将编号为【AP210207000050】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将(2021)津0113执659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殷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2021)津和信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663,997.73元;2.强制被执行人给付截止2021年9月7日的贷款利息10,061.44元、罚息120.78元、复利78.31元及自2021年9月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强制被执行人给付公证费1,400元;4.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路××花园××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津0113执6593号。
另查,202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全部债权及一切担保权利作价360,456元,转让给申请人。同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申请人经《中国新闻报》,向被执行人殷某公告送达了《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了申请人取得案涉全部债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1)津和信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案涉债权。因此,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某某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殷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2021)津和信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韩广柱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田祥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