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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陆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高中文化,农民工,住新化县。2007年11月14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以(2020)湘13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陆某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2月25日以(2021)湘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陆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陆某与妻子肖某感情不和,2019年10月发现肖某与伍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月29日与肖某协议离婚,后对伍某怀恨在心并曾到伍某的亲戚家寻找伍,伺机报复。同年11月8日16时许,陆某驾驶奇瑞牌越野车从湖南省新化县××镇前往新化县城,途经S225省道××路段时偶遇伍某驾驶陆风牌越野车迎面驶过,便立即掉转车头追赶并连续多次撞击伍某驾驶的车辆。当追至××镇××村G354公路路段时,陆某的车辆逆向行驶到对向车道,再次猛烈撞击伍某所驾车辆后,又撞击到从××镇驶往新化县城方向的被害人王某甲(殁年70岁)驾驶的摩托车,致王某甲和乘坐摩托车的王某甲妻子邹某(被害人,殁年65岁)、外孙女游某(被害人,殁年3岁)当场死亡,孙女王某乙(被害人,时年7岁)受伤。事故发生后,陆某下车继续追打伍某,被围观群众劝开后又返回车中取出扳手再次追打伍某。后伍某逃脱,陆某随即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陆某主动投案。经鉴定,王某甲、邹某、游某符合因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严重损伤而死亡;王某乙颅脑损伤后遗完全运动性失语、右侧偏瘫(肌力4级)、右眼上睑下垂并右眼中度视力损害,致残程度为一处五级、一处七级和一处九级,精神伤残评定为五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扣押的被告人陆某、证人伍某所驾越野车及被害人王某甲所驾摩托车,手机等物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车辆信息、驾驶信息,被害人王某乙的病历,陆某与肖某的离婚调解书,证明陆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伍某、肖某、陈某甲、周某、王某丙、吴某、陈某乙、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伤残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微量物证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案发过程的监控录像及截图;陆某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陆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公路上驾车追撞他人车辆并逆向行驶,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陆某犯罪情节恶劣,且致无辜人员三死一伤,后果特别严重,还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陆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陆某非预谋作案、无主观故意、系过失犯罪、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终342号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祥   莲
审 判 员 杨辉辉审判员彭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雪   梅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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