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萍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9执953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执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萍,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明,执行董事。
杨萍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萍依据(2022)京0109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接收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甲20号院5单元703号房屋后七日内向杨萍交付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甲20号院5单元703号房屋,交付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暂未接收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甲20号院5单元703号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暂未接收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甲20号院5单元703号房屋。故此,申请执行人杨萍依据(2022)京0109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萍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萍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炜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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