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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芬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06执恢1253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0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恢12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3层1528号。
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善超。
被执行人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沿河大道5号。
被执行人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29号。
法定代表人,彭善超。
被执行人彭善超,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
被执行人彭思云,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
被执行人彭小芬,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南里8号楼。
被执行人彭小银,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善超、彭思云、彭小芬、彭小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20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为1、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彭善超;5、彭思云;6、彭小芬;7、彭小银。执行标的为一、代偿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二、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照每日代偿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三、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四、各被申请执行人依合同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清偿、保证反担保和抵押反担保责任。权利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京0106执83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京0106执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彭小芬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南里8号楼21层4单元2101号房屋和被执行人彭小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14号楼4层7单元501号房屋。上述房屋拍卖款共计1295万元,扣除发还被执行人彭小芬的房屋租金30万元,剩余1265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3、经查,彭小银以其名下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14号楼4层7单元501号房屋、彭小芬以其名下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南里8号楼21层4单元2101号房屋向海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现法院已依法拍卖了上述房屋,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彭小银、彭小芬的执行。
4、经查,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完成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思云、彭善超的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彭善超名下部分银行存款,但余额较少,本案暂不予以处置。彭思云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彭思云名下银行账户,但因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暂无法划拨。
6、在执行中,本案查封了彭善超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B座8至9层8-9F房屋,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上述房屋首封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将处置权移送至我院(2016)京0106执81号执行案件,故本院将通过恢复执行(2016)京0106执81号执行案件来处置彭善超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B座8至9层8-9F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7、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京中信执字0208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宝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才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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