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李某霞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24执587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24执5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伸。
被执行人:刘某,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执行人:李某霞,女,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执行人:李某乐,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执行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本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924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燕 英
审 判 员 刘 振 兴
审 判 员 崔 炳 利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吕 景 新
书 记 员 孔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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