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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122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刘村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郭伟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保高速京宝工业区旁。
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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