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某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3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305号
异议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戚某杰,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某某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杰与被执行人某某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4执590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2023)津0104执5904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异议人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不再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经释明后,异议人于2024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晨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