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天津市某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91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919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超,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申请人:张某略,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任某,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刘某,男,1962年5月20日,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某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追加张某超、张某略、任某和刘某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4执53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某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张雨梅
审判员 何水涛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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