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某与贾某、贾某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26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屠某,女,1987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贾某,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贾某强,男,1969年01月18日出生,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执行人:陈某芳,女,1971年01月1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执行屠某申请贾某、陈某芳、贾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冀0791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树森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勇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