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11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113号
申请人:崔某。
申请人:崔某1。
申请执行人:肖某(已死亡)。
被执行人:北京某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北京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4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6476号]过程中,崔某、崔某1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崔某、崔某1称,申请事项:将(2024)京0114执647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变更为崔某和崔某1。事实与理由:肖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0114执6476号。执行期间,肖某于2024年7月4日去世,贵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但本案尚未执行完毕。(2024)京0114民初25394号民事调解书,可证明二申请人为肖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崔某和崔某1。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肖某货款17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货款1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京01民终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肖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京0114执6476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死亡。2024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4)京0114执64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4)京01民终4341号案件中止执行。
另查明,崔某与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崔某1。肖某之父肖贵于2022年2月死亡,肖某之母冯瑞平于2014年5月死亡。2024年7月4日,肖某死亡。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执6476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24)京0114民初2539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肖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崔某、崔某1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崔某、崔某1变更为以(2023)京0114民初14893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434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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