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监6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27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监6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受理的王某某与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称,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城法院受理的(2017)京0101执4117号案件执行监督。事实和理由:(2017)京民初3376号判决于2017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法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案号为(2017)京0101执4117号。2017年9月11日被终本。2017年10月开始应执行法官的要求数次补充证据提供后无数次向东城法院提起恢复执行以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妻子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自2017年10月至今已历七年之久,其间虽然申请人无数次前往东城法院寻求结果,但是未就申请人提起的恢复执行申请以及追加被执行人妻子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做出任何回复,也不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最令人不解的是,每次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信息后总是发生被执行人再次失去踪迹的情况。至今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执行监督。
本院查明,王某某与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京0101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电话费三百五十元一角五分;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东城法院申请执行,东城法院以(2017)京0101执411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城法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东城法院已将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11日,东城法院作出(2017)京0101执4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东城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东城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的执行工作,不存在有条件执行而怠于执行的情况。现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存在应当执行监督的法定情形,对于王某某所提恢复执行立案及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综上,王某某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陈家忠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诗琦
书 记 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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