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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何某龙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82执27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8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亭。
被执行人:何某龙,男,1988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23)冀068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纠纷款48662.4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5年1月15日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车辆一辆,本案均轮候查封。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
三、2025年1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5月12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5年7月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5年7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某龙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何某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某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23)冀068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张亚姣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甄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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