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泰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案号:
(2025)津0102执191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02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北马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2。
法定代表人:吕某,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5628.88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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