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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263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263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2023)吉
执复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吉林高院(2023)吉执复10号执行裁定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2022)吉24执异76号执行裁定;2.继续执行(2021)吉24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延边中院(2022)吉24执异76号执行裁定的案件焦点为“评估程序是否违法”,而吉林高院未审查该案件争议焦点,反而依据“评估报告结果价值相同”驳回申诉人的申请,法律适用错误。二、吉林高院无权就评估结果进行评判,案涉财产的具体价值应由房地产行业协会进行评判,房地产行业协会已就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结论,故吉林高院适用法律错误。三、案涉财产已经过第一次拍卖并流拍,即便是降价拍卖也会无人竞买。由此可见,评估机构重新作出的补正报告是经过拍卖市场检验的具有法律参考价值的合法、公正、合理的补正报告。
延边中院查明,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泓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中院(2020)吉24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为:“一、经双方确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为24812850元,违约金为7350000元(其中包括前期垫资产生的4000000元资金使用费及后续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共计32162850元;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11000000元(其中包括违约金及利息7350000元、工程价款365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工程价款200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工程价款14000000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支付工程价款5162850元;三、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何一项履行义务,则向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尚未履行的工程价款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和利息的支付总额以未履行的工程价款为基数,从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项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四、经延边中院审查确认,某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鑫源小区以西、信达宾馆以南、二道新大厦商业楼以东、建设楼家属楼以北池北区博泓商业综合楼建设项目,在工程价款24812850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00381元,减半收取10019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717元,共136907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博泓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延边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24执153号。2022年9月29日,延边中院作出(2021)吉24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博泓房地产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安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标的物涉及地下车库和门市房。”
延边中院又查明,2021年8月26日,博泓房地产公司以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估价公司)对上述案涉标的物作出的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次日,经纬估价公司向延边中院致函,针对博泓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博泓房地产公司不服经纬估价公司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9月8日向延边中院提出申请,对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延边中院于2021年9月10日委托某省房地产业协会对经纬估价公司作出的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2021年10月13日,某省房地产业协会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为: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估【2021】第xxx号)的估价结果不予维持。延边中院将某省房地产业协会作出的上述评审报告送达给经纬估价公司。2021年10月27日,经纬估价公司重新作出了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技术报告》。延边中院又根据经纬估价公司重新作出的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技术报告》向某省房地产业协会发函征询该协会的意见。某省房地产业协会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对延边中院《致房地产业协会函》的复函。延边中院在审查本案期间向某省房地产业协会发函,要求其对《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和《致房地产业协会函》的复函内容进行说明。某省房地产业协会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复函,该复函主要内容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我会专家组向贵院出具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对经纬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估【2021】第xxx号)的估价结果不予维持,是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较大技术问题,不纠正难以实现其估价目的,贵院不宜采信被审评估报告。二、我会专家组向贵院出具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报告》确实未要求或者赋予经纬公司可以出具补充评估报告的权利,因为责令原评估机构补正评估是人民法院的权力,我会专家组不能越俎代庖。三、我会于2021年11月26日向贵院出具的《复函》中附《警示函》的目的,是表明我会已经以实际行动对贵院的来函作出积极回应,并希望贵院知晓我会的具体行动内容。而向经纬公司出具警示函要求经纬公司主动对人民法院的疑问作出解释,是因为贵院来函询问内容已经超出我会专家组职责范围,为力所能及的响应贵院的工作,我会才以行业自律组织名义,提醒经纬公司切实履行《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我会警示所要关注的,是经纬公司今后陆续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工作,从而掌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警示函》内容均为自律性举措,没有承认经纬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出具本案案涉标的物的补正评估报告权利的意含。且《警示函》是在专业技术评审程序已经终结,经纬公司的补正评估报告已经出具,贵院发《致房地产业协会函》((2021)吉24执153号)之后提出,逻辑上也与承认经纬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出具本案案涉标的物的补正评估报告的权利无关。”
延边中院另查明,(2021)吉24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第4页记载“……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指定期限和指定账户中向某省房地产业协会缴纳评审费,某省房地产业协会受理委托评审后,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为: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估【2021】第xxx号)存在专业术语不规范、内容披露不全面、可比实例信息不全面及可比性差、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足等问题。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估【2021】第xxx号)的估价结果不予维持。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重新作出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技术报告……”。
延边中院再查明,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吉2401执1217号案件中,对经纬估价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9月27日对该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吉林高院对延边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吉林高院另查明,经纬估价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重新作出的延经房估【2021】第xxx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与该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相同。
本院对吉林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的问题为:经纬估价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及《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技术报告》能否作为本案案涉标的物处置参考价的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某省房地产业协会作为当地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协会,对经纬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了专业技术评审,并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认为,经纬估价公司第一次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专业术语不规范、内容披露不全面及可比性差、可比实例信息不全面、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足等问题。评审结论为:对《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不予维持。同时,根据某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复函内容,某省房地产业协会认为经纬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较大技术问题,不纠正难以实现其估价目的,建议延边中院不予采信《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内容。2021年10月27日,经纬估价公司重新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技术报告》,但其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与某省房地产业协会不予维持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相同。即经纬估价公司在收到某省房地产业协会的评审报告后,虽形式上另行出具了《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及《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技术报告》,但评估结果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吉林高院据此认定经纬估价公司再次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应认定为对先前评估结果的补正,并无不当。
关于申诉人提出案涉标的物经拍卖流拍,即便降价拍卖也无人竞买,故足以证明经纬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市场真实价值的主张。对此,案涉标的物流拍与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并无必然联系,司法拍卖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仅凭案涉标的物流拍这一事实,无法推断出经纬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果准确。为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吉林高院准许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对案涉标的物重新进行评估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张丽洁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熊劲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晗
书 记 员 增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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