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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98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985号
申请追加人:伏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申请追加人:孙某。
被申请追加人:杨某。
被申请追加人:崔某。
本院在执行伏某与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京怀劳人仲字【2024】第90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7981号]过程中,伏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伏某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孙某、杨某、崔某为(2024)京0114执798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14执7981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工资金额:39527.98元,2024年7月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多人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孙某、杨某,崔某为(2024)京0114执7981号之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伏某与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伏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8日以(2024)京0114执7981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查明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孙某、杨某、崔某,其中孙某持股比例为90%,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杨某持股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3年9月3日;崔某持股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京怀劳人仲字【2024】第901号裁决书、(2024)京0114执7981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本院根据伏某提供的孙某、杨某、崔某联系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未能有效送达。在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无法保障孙某、杨某、崔某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此种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孙某、杨某、崔某为被执行人。故,对于伏某提出的追加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伏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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