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胡某1抢劫、强奸、陈某2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抢劫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5-08-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陈某1,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隆回县。2018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服刑期间因本案被解回。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2,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隆回县。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1,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隆回县。1986年7月3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胡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一案,于2022年6月13日以(2021)粤01刑初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1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1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某1、陈某2、胡某1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6月14日以(2022)粤刑终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陈某1、胡某1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晓东、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岩分别为陈某1、胡某1提供辩护;被告人陈某2委托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宏平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抢劫、强奸事实
1994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1提议,与被告人陈某2、胡某1、胡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抢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村投影室,后四人携带胶带、棍棒前往投影室。当日22时许,四人待散场后以包场为名留在投影室内。次日零时许,四人分别持棍棒、砖头等物对投影室经营者张某1(被害人,男,殁年29岁)、何某1(被害人,女,时年29岁)夫妇实施殴打,并捆绑二人手脚、用胶带封嘴,致张某1重型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1屏住呼吸,佯装死亡。陈某1等四人在现场搜掠,劫得投影机、录像机、录像带、现金等物品。其间,张某1与何某1之女张某2(被害人,殁年4岁)惊醒哭闹,陈某2紧捂张某2口鼻致其不能动弹后交给胡某2,胡某2又用胶带封住张某2口鼻,致张某2窒息死亡。陈某1、胡某1先后将何某1奸淫。直至5时许陈某1等四人才离开现场,所劫财物由陈某1带回家中。何某1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2、胡某1、胡某2核准追诉。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砖块、指纹,核准追诉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1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裁判文书及服刑证明、被告人胡某1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秦某、廖某、何某2、张某3、贺某1等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血型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1、陈某2、胡某1对主要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抢劫事实
被告人陈某1负案在逃期间,与贺某2、陈某3(均已另案判刑)预谋抢劫被害人古某1(男,殁年50岁)。1998年4月21日10时许,三人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古某1住处,贺某2在一楼放风,陈某1、陈某3以制衣为由骗取古某1信任进入其二楼家中。陈某1、陈某3对古某1实施殴打,采取捂口鼻、扼颈、电线勒颈等手段,致古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1等三人劫得VCD机一台、音响一套、唱碟若干等财物(共计价值3979元)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劫VCD机、音响、唱碟等,证实另案被告人贺某2、陈某3因本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戚某、古某2、贺某3、欧阳某、贺某4、郑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贺某2、陈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1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陈某1、胡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1、陈某2、胡某1共谋抢劫,作案时均积极实施暴力行为,互相配合,共同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陈某1抢劫、强奸负案在逃期间另结伙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系该起抢劫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后又结伙在青海省抢劫致二人死亡并被判处重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对陈某1、胡某1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胡某1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陈某1辩护律师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1是第一起抢劫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组织者,直接致死被害人张某1、张某2、古某1;陈某2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陈某2致死张某1、张某2的证据不足,陈某2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低于其他同案犯;胡某1辩护律师提出胡某1不应对张某1、张某2的死亡结果负责,胡某1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等意见,经查,与复核确认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均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刑终76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某1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2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胡某1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琳
审 判 员 左玉慧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柏 雪
书 记 员 刘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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