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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053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053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
被申请追加人:洪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北京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9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7227号]过程中,王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洪某为(2024)京0114执72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京0114民初19716号判决书,判决北京某股份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工资103224.64元。2024年7月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速原公司名下无财产。该公司为私营股份公司,洪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且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某为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追加洪某为(2024)京0114执字722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日以(2024)京0114执722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查明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公司于2001年11月5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洪某为该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2023)京0114民初19716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执7227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本院通过王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洪某,但洪某并未参加本案审查程序。上述情形下,无法保障洪某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故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洪某为被执行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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