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98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983号
申请追加人:张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申请追加人:孙某。
被申请追加人:杨某。
被申请追加人:崔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京怀劳人仲字【2024】第893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7653号]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孙某、杨某、崔某为(2024)京0114执765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28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14执7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32110.85元,2024年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华源众诚无财产,华源众诚有限公司为多人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孙某、杨某,崔某为(2024)京0114执765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张某与华源众诚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3日以(2024)京0114执765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查明华源众诚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华源众诚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孙某、杨某、崔某,其中孙某持股比例为90%,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杨某持股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3年9月3日;崔某持股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京怀劳人仲字【2024】第893号裁决书、(2024)京0114执7653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本院根据张某提供的孙某、杨某、崔某联系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未能有效送达。在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无法保障孙某、杨某、崔某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此种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孙某、杨某、崔某为被执行人。故,对于张某提出的追加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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