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执异62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执异623号
异议人(案外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1。
被执行人:某公司2。
本院在执行某公司1与某公司2一案[执行依据:(2012)一中民初字第12848号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终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执124号]过程中,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李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所提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向本院撤回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雪枫
审 判 员 娄玉玲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姜晨曦
书 记 员 乔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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