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2294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22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11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615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德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夏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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