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孵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小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2执恢280号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0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孵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北平。
被执行人:北京大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安。
被执行人:刘小安,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北京爱孵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北京大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小安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080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2)京02执异23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1150.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小安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钱款共计人民币27367.9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推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27367.92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03782.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080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2)京02执异23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刘保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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