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甲故意杀人死刑复核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5-09-0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薛某甲,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21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2年5月19日以(2022)鲁01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薛某甲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5月30日以(2022)鲁刑终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薛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薛某甲与被害人秦某某(女,殁年66岁)均居住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街×××号×号楼×单元,系上下楼邻居,薛某甲因住在楼上×××室的秦某某家产生噪音心生怨气。2021年4月1日22时30分许,薛某甲在×××室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孙某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遂迁怒于楼上邻居,以楼上产生噪音为由携带一把尾部带刀的多功能手电筒至秦某某家中,与秦某某发生争执。薛某甲持刀捅刺秦某某,致秦某某左侧腮腺、右侧甲状腺及甲状软骨破裂吸入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明被告人薛某甲使用手机淘宝购买带刀手电筒的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孙某某、薛某乙、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明薛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甲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薛某甲因家庭纠纷迁怒于楼上邻居,持刀杀害无辜老年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排除孙某某参与作案的意见,经查,孙某某没有作案动机,其证言与薛某乙、刘某某的证言一致,且民警在接警后很快到达案发现场,随后对孙某某、薛某乙分别进行询问,不存在二人串供的时间和机会,综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薛某甲作案;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薛某甲精神状况存在问题的意见,经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科学可靠,证明薛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本案系邻里冲突引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系薛某甲为发泄情绪而迁怒无辜的邻居,不属于邻里矛盾引发的案件,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刑终23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小霖
审判员 魏海欢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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