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195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马某鹏。
被执行人:张某芝,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衢仲字第1-7717号仲裁裁决书。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张某芝住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属于本院辖区,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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