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钱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82执4136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82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宁。
被执行人:钱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24)冀0682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纠纷款390184.2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4年11月15日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三、2024年11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2月7日、2025年5月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5年5月12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5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钱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钱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钱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24)冀0682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高亚彬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甄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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