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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王某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902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2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902号
申诉人(案外人):孟某,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申诉人孟某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执复2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某向本院申诉请求:依法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中院)(2023)豫10执222号案件进行监督,中止对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以下简称702号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车牌号为豫A6****路虎越野车和豫AW****丰田车以及河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持有的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2%股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财产系孟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孟某的个人财产,许昌中院在没收该财产时应保留属于孟某的财产份额。1.孟某与王某于2000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2月24日再办理结婚登记。702号房屋系孟某与王某在2015年6月25日购置,购置资金系孟某向王某账户或出售方直接支付,资金来源合法,系双方共同出资,部分房贷由孟某偿还。许昌中院(2021)豫10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9号判决)未对702号房屋进行分割或处置,损害孟某合法权益。2.车牌号为豫A6****路虎越野车由孟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购车订金10万元,2011年12月27日支付购车款129万元,2012年1月12日支付购置税12.39万元。车牌号为豫AW****丰田车由孟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缴纳69572元购置税。上述行为发生于孟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孟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3.某甲公司注册于2014年7月17日,2015年2月9日从上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某乙公司10%股权,其中孟铁成持有8%股权,孟某持有2%股权,孟某持有的2%股权购买资金来源于其个人合法财产。二、若法院认为上述财产系用违法所得购置,应对财产来源进行审查,但许昌中院29号判决未认定该财产系用王某违法所得购置,依法应保留属于孟某的份额部分。
本院认为,许昌中院29号判决主文第四十项明确载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处置意见详见附表一、二、三、四”,而该判决所附附表中,对孟某主张的某甲公司持有某乙公司2%股权及王某名下702号房屋的处置意见明确为“没收”(退还孟某2021年2月7日后偿还房贷部分),对孟某名下车牌号为豫A6****路虎越野车和豫AW****丰田车的处置意见明确为“追缴”,案件移送执行后,该院对上述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无不当,符合刑事裁判内容。如孟某认为许昌中院29号判决应对而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或处置,未保留其所有份额,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孟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马 岚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盛 强
书 记 员  常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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