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燕杰、杜雪娜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20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5-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200号
案外人:杜雪娜,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崔燕杰,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
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崔燕杰等刑事涉财产一案中,案外人杜雪娜对执行标的天津市红桥区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5月5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杜雪娜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杜雪娜称,请求法院裁定停止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崔燕杰罚金执行一案,案号为(2022)津0104执2536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被告知法院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告知案外人将要对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实际并非崔燕杰所有,而是案外人与崔燕杰的父亲共有,并且房屋产权证上也登记有案外人的份额,故法院拍卖上述房屋,侵害了案外人的权利。故申请法院判令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杜雪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4执2536号执行裁定书;2.涉案房屋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3.《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本院查明,被告人崔燕杰等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1)津0104刑初964号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件为(2022)津0104执253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崔燕杰与杜雪娜共有的坐落于红桥区XX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执行裁定于2023年2月22日向案外人杜雪娜送达。该执行案件于2023年3月9日终结案件的执行。
另查,天津市红桥区XX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杜雪娜、崔燕杰,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杜雪娜70%、崔燕杰30%,登记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杜雪娜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涉案房屋主张排除执行的权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被执行人崔燕杰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崔燕杰与案外人杜雪娜共有的涉案房屋取查封措施,并已将查封裁定送达案外人杜雪娜,上述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对案外人杜雪娜提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杜雪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石文华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伟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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