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区某某电子产品营业部与高某振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168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洪山区某某电子产品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经营者:刘某语。
被执行人:高某振,男,汉族,1996年4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洪山区某某电子产品营业部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十仲网立3043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十仲网立30436号仲裁裁决书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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