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街道志君建筑装修商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13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冶某,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某,住所地广东省经营者:冶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冶某、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某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4638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轻型多用途货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某名下XXX轻型多用途货车(车架号:LSFAM11A4KA113266)归某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云南)有限公司所有。XXX轻型多用途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某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云南)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某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云南)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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