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波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6726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6726号
被执行人吴波,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
吴波犯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1)京0101刑初8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7月14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一、吴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责令吴波退赔人民币一百八十六万元,其中一百八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李金柱,二万元发还被害人李庆才;三、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办案系统被执行人财产查询中,显示:“最高院身份一致性验证失败:最高院身份验证未通过,请本地核对验证信息后重新上报案件!”。经调查,我院判决书所载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公安部身份查询系统的号码一致。现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经合议,因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查询,且未有扣押在案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01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庆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孙京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子剑
法官助理 胡 辉
书 记 员 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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