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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颜某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82执135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82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平。
被执行人:颜某民,男,196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24)冀0682民初9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纠纷款14610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5年4月10日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案依法冻结并扣划35102元;
三、2025年4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6月6日、2025年8月22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5年9月1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颜某民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颜某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颜某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24)冀0682民初9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张亚姣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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