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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福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异22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异2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院冻结其2400万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24年6月26日,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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