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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臣、常某林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243号之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臣,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
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常某林,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常某菲,女,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薛某香,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本院执行的李某臣与常某林、常某菲、薛某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臣与被执行人常某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馆陶县人民法院(2025)冀0433执2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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