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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04执异659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06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执异6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对(2024)津0104执52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伟航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鑫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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