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电子商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14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古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古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某、第三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第三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4949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第三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名下XXX小型汽车(车架号:HJRPBGJB4MF085408)归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所有。XXX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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