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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04执异5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1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异50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欣路碧景园别墅A区39号。
法定代表人:康玉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天津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2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丹丹,总经理。
被申请人:钱钺,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执行法院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钱钺补交两次司法拍卖的差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钱钺立即补缴对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股权的60%)进行的两次司法拍卖所产生的差价。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钱钺在此前曾参与对于(2015)南民初字第8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案涉当事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股权的60%)进行司法拍卖。但拍卖成交后,被申请人钱钺恶意悔拍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给异议人造成本不应该承受的损失。因此,异议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异议,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500号民事调解书;2.(2018)津0104执恢183号执行案件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总股权的60%)(第一次拍卖)竞买公告、拍卖过程及拍卖结果、(2021)津0104执恢7号公告截图。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15)南执字第26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总股权的60%),冻结期限三年。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10日,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案件为(2018)津0104执恢18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津0104执恢1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总股权的60%)”。并于当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总股权的6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载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5月19日10时至2018年5月20日10时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评估总价:0元;起拍价:3,060,000元;保证金:306,000元。其中《网络司法拍卖须知》第七条“特别提示:如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条“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在此次拍卖中,竞买人钱钺交付保证金306,000元,以8,613,900元成交金额竞价成交,后悔拍。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8)津0104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5日,执行案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案件为(2021)津0104执恢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总股权的60%)”。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被执行人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60%股权的拍卖(一拍)的公告》,载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7月8日10时至2021年7月9日10时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起拍价:500,000元。后该场拍卖买受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500,000元的价格成交。本院于2021年8月将买受人钱钺交付的保证金306,000元作为案款发至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方案,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买受人钱钺是否应当补交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异议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买受人钱钺补交差价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宁波劲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占总股权的6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业已在《网络司法拍卖须知》的第七条及第十条作出特别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受人钱钺悔拍,保证金应不予退还,用于支付损失、差价以及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但并未规定应另行支付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买受人钱钺交付的保证金作为案款发给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综上,异议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天津市天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石文华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伟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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