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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光与刘某亮、王某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28执110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28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光,男,1987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亮,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王某彩,女,1973年0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光与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628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光于202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2024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光买卖合同纠纷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10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均不属于本地辖区,故无法进行搜查及走访。
三、2025年3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名下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5年3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3月20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张某光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24)冀0628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亮、王某彩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志伟
审判员  邵 维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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