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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刚与宋某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28执1083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2-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28执1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某刚,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高阳县。
被执行人:宋某波,男,1975年02月01日出生,住高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某刚与被执行人宋某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628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刚于202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波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刚追偿权纠纷款98831.2元。但被执行人宋某波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8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宋某波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到被执行人宋某波有车牌号为冀FD××**号解放牌汽车一辆,我院于2024年10月28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宋某波有价值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4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宋某波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宋某波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4年12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宋某波名下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1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波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宋某波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1月7日传唤申请执行人魏某刚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魏某刚拒不到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20)冀0628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波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志伟
审判员  邵 维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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